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3号)要求,现将第二批清理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决定》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和《通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25项),对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对应清理规范。各地州党委编办按照要求,参照自治区做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可登陆新疆机构编制网(网址:http://bb.xinjiang.gov.cn/)下载《决定》和《通知》电子版。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于5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xjbbzcfgc@163.com。
联系人:史庆钊
电话(传真):0991-2300515 15999444789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意见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决定
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改办)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