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新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法治宣传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自治区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重点开展以青少年为主的学校法治教育,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以农村、社区基层干部为主的村(居)民法治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治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研究解决普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推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等相关工作;
(六)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一条 每年4月是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和主题日,以及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中,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开展相应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